时代在进步,每年的怀旧风潮依然有增无减,周杰伦最近推出的单曲《最伟大的作品》,在歌词和mv中出现众多艺术家,包括比利时超现实主义艺术家马格里特、西班牙超现实主义艺术家达利、中国当代著名艺术家常玉、挪威艺术家爱德华·蒙克、法国印象派大师莫奈、荷兰后印象派梵高等,让大家眼花缭乱。
其实,除音乐作品外,现在不少潮流品牌都会“跨界合作”,将国内外古典艺术作品的经典元素,运用到商品设计或宣传中。那么,中西方古典艺术作品在版权保护上有哪些法律法规的成文规定呢?
引用作品需谨慎,“公版领域”并非绝对保护罩
广州市版权局版权专家库专家、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版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当前,《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关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最权威的公约,中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按照该公约,著作权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如果是匿名作品,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五十年。但在某些国家,保护期限会更长。”
无论是梵高的“星空”、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还是莫奈的“睡莲”,现在有不少潮流品牌都会“跨界合作”,将国内外古典艺术作品的经典元素,运用到商品设计或宣传中。对此,徐嵩表示,一般来讲,古典艺术作品因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进入了“公版领域”,任何人都能自由使用该作品。但值得注意的是,进入公版领域的是当初的作品本身,如果是被现代艺术家所弹奏演绎或二次创作的就会涉及艺术家的版权。
因此,徐嵩特别提醒,在引用经典作品时需要谨慎。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你创作的音乐就侵权了
“现在也有很多商品的设计或宣传,喜欢运用国内外古典艺术作品的经典元素,这种做法是智力成果的社会性的体现。但在对这些作品进行利用时,要尊重原作品的署名及原作品的完整,虽然任何人都可以对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改编、复制、翻译等,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徐嵩介绍。
除了古典艺术作品外,如果想在自己的作品中融入他人作品的元素也需要谨慎,否则很容易涉及侵权。徐嵩告诉记者,目前,世界普遍公认判定著作权侵权的方法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我国也基本确立了这一标准和原则。“拿音乐作品来举例,‘接触’是指有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则主要是对音乐作品的编曲和旋律等方面进行一个综合判断。”
那么,我们在流行歌曲中听到某小段“熟悉的旋律”,它们是否也触及了法律的底线?徐嵩的解释是,“法律为鼓励创新,按照国际bevictor伟德公司惯例,把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的几个小节的旋律和编曲作为样本来进行自己的再创作写成新歌,是不算侵权的。”
案例分享:“向经典致敬”并不能成为侵权的借口
据徐嵩介绍,在对别人作品进行改编借鉴引用方面,尤其是在影视和漫画中,以致敬之名侵权的事件发生过不少。
案例1: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就曾将《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番剧版》手游侵权葫芦娃一事告上法庭,法院最后认定《十万个冷笑话》及手游中的“福禄娃”动漫形象侵害了“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害上美影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并要求制作运营公司分别在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上美影造成的影响。
案例2:2016年,作家江南(本名杨治)在其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因大量使用了金庸武侠小说的经典人名而被金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原告查良镛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000元以及合理费用200000元。
专家声音:
“如果想改编、想致敬,都应该按照程序进行合法申请,拿到授权。”徐嵩强调,“向经典致敬”并不能成为侵权的借口。
当前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网络自媒体行业蓬勃发展,短视频更是热潮。“其实,用户在制作短视频时是极容易侵权的。在使用图片和音乐素材时要注意版权问题,只要制作的视频产生收益或者意图产生收益就必须向版权方购买使用权,否则在法律上就是侵权的。”
徐嵩建议,在保护自己所创作作品版权方面,应该注意证据保全,发表作品时选择更有利于维权的署名方式,对作品进行登记等,在疑似遭到侵权时可以向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和管理者寻求帮助,请求提供记录和证据,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岚 通讯员 韦佳佳
题图:专辑《最伟大的作品》封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陈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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